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梁欽峯
債務人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清翔
債務人
債務人
林子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9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2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2 │1,8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3 │151,721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4 │1,365,522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