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梁欽峯
- 債務人
-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清翔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子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9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2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2 │1,8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3 │151,721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004 │1,365,522元 │108年12月14日 │3.095 │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