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