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債務人
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2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3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4 │816,648元 │107年12月15日 │3.345 │108年1月15日│├──┼───────┼─────────┼─────────┼────────────┤│005 │2,033,069元  │107年12月29日 │2.72│108年1月29日│├──┼───────┼─────────┼─────────┼────────────┤│006 │1,666,672元  │108年7月19日│3.6 │108年8月19日│├──┼───────┼─────────┼─────────┼────────────┤│007 │5,00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3.36│108年1月10日│├──┼───────┼─────────┼─────────┼────────────┤│008 │867,281元 │108年8月14日│3.54│108年9月14日│├──┼───────┼─────────┼─────────┼────────────┤│009 │20,000,000元 │108年1月19日│3.36│108年2月19日│├──┼───────┼─────────┼─────────┼────────────┤│010 │15,000,000元 │108年3月19日│3.54│108年4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