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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債務人
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1 至004 年利率(百分比)「3.345 」之記載,應更正為「5.3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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