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 即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債務人等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 年8 月1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