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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姜淦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薪新臺幣(下同)14,667元、資遣費63,64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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