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范姜淦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薪新臺幣(下同)14,667元、資遣費63,64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