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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冠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資遣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貳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承上,提出勞保投保紀錄表釋明薪資確為新臺幣參萬元,及投保單位確為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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