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電子郵件往返內容,聲請人主張依據銘異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加收利息,請釋明雙方有合意就此作業程序加收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