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大建 債 務 人 豐達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基亮 人 債 務 人 吳文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經核附表⑴本金之金額其總額應為新臺幣33,436,859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另核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本件聲請人僅就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併予敘明。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新臺幣│豐達砂石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226 │ │ │224149│限公司、邱│3 月21 日起 │ │ │ │ │元 │基亮、吳文│ │ │ │ │ │ │婧 │ │ │ │ ├──┼───┼─────┼──────┼──────┼────────┤ │ 2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226 │ │ │416409│ │3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226 │ │ │402454│ │3 月25日起 │ │ │ │ │7元 │ │ │ │ │ ├──┼───┼─────┼──────┼──────┼────────┤ │ 4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226 │ │ │250000│ │3 月19 日起 │ │ │ │ │00元 │ │ │ │ │ ├──┼───┼─────┼──────┼──────┼────────┤ │ 5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5 │ │ │468251│ │4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6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 │ │ │330350│ │3 月28日起 │ │ │ │ │3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新臺幣│豐達砂石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24149│限公司、邱│4 月22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元 │基亮、吳文│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婧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416409│ │4 月22 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元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3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402454│ │4 月26 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7元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4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50000│ │4 月18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00元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5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468251│ │5 月29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元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6 │新臺幣│同上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330350│ │4 月29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3元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