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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債權人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債務人
綠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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