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