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津美味炸雞王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 二、請陳明本件之附表所記載,是否欲主張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