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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津美味炸雞王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

二、請陳明本件之附表所記載,是否欲主張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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