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李秀鑾 上列聲請人與吳清雲即慶毅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清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