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