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照聲請人提出釋明文件,單片單晶矽太陽能模組價格為新台幣(下同)4,418.82元(未稅),故本院計算456 片單晶矽太陽能模組含稅價金為2,115,731 元【計算式:456*4418.82*1.05=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與聲請人聲請金額不符,請提出請求2,115,732 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