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債 權 人 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揚 債 務 人 豐達砂石有限公司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