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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請人
協春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7 紙並未填載發票日,金額欄部分記載為空白,且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並非有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001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7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2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8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3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9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4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0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5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1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6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2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7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3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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