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記載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