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和牛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和牛達人有限│土地銀行東港│108年6月3日 │450,000元 │PQ1594251 │和牛達人│ │ │公司陳志宏 │分行 │ │ │ │有限司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