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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請人
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齡
代理人
莊懷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柏齡印文之聲請狀,或提出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莊懷堉之委任狀。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應記載彰化銀行恆春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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