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 請 人 王任宏即翊宏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翊宏水電工程行負責人:王任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