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林建驊即林正雄
- 即債務人
-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代 理
- 即債務人
- 人 何明諺律師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
- 即債權人
- 理人 程耀輝 住同上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
- 代理人
- 李增昌 住同上
- 代理人
- 彭郁群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 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 代理人
- 莊凱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00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 代理人
- 張德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 代理人
-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
- 即債權人
- 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即債權人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
- 代理人
- 莊仲沼 住同上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
- 代理人
- 林志亮 住同上
- 代理人
- 陳信華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之0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洪鵬富
- 相對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
- 即債權人
- 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
-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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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第3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下同)387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16,613元,及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單被保險人得向該保險公司聲請理賠之保險理賠給付50,77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中壽保規字第1090002535號回覆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中壽理字第1090004246號回覆函、新安東京海上產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新安東京海上109字第0492號等件附卷可稽。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387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16,613元嗣後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給付50,776元亦由保險公司解送到院。其後前開總計67,776元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