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洪金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呂芳周、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所有權人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陳報其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