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朝裕
- 相對人
- 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1 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第三人廖銘煌、黃林宗共同簽發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①100 萬元,到期日為109 年1 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又再邀同第三人廖銘煌、黃林宗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1 紙,向聲請人借款②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113 年1 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本票(消費借貸)部分屆期未獲清償、②借據部分自108 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0 萬元、②845,864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借款明細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新榮│ │358 │ │0 │17 │10.35 │10000 │ ││ │ │ │ │ │ │ │ │ │ │分之52│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36 │和平路26號四樓│新榮段35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第四層34.78,總面積34.│陽台4.03 │全部│共有部分:新榮段16│ │ │ │之九 │ │、十層樓房 │78 │ │ │9 建號**3,684.47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 │ │10000 分之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