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古光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古秉霖即詠富霖水電材料工程行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到期日為108 年10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古光富於108 年7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古秉霖即詠富霖水電材料工程行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7 月2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款、保證等之債務及損害賠償,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本票到期日屆至後,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債務人僅支付部分金額,尚欠本金574,651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3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古光富、債務人古秉霖即詠富霖水電材料工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車城鄉 │保力│保力│323 │ │0 │31 │57.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