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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林淑惠、張笑寧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簽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授信額度為一般放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墊付國內票款600 萬元、一般放款1050萬、700 萬,並分別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及按月清償本息,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於104 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11月1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9 年11月23日止;又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林淑惠、張笑寧為連帶保證人,於105 年12月27日再次簽立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900 萬元,並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9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 年1 月3 日起至107 年7月3 日止。另就上開借款部分,相對人於107 年8 月6 日簽立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就借款②(900 萬元部分)變更相關約定內容為⑴借款自107 年7 月3 日至110 年7 月3 日展延三年(每月一期,共36期)。⑵自107 年7 月3 日起,就前開尚欠本金之借款利息及遲延利息,依后列方式計付:自107 年7 月3 日至110 年7 月3 日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1.52% (加碼後為2.6%)機動計息。⑶還款方式:第1-12期(107 年7 月3 日至108 年7 月3 日)每期償還本金50仟元,每期按借款餘額計收利息;第13期(108 年7 月4 日)起每期還本150 仟元,每期按借款餘額計收利息,最後一期按實際未還餘額及應繳利息一併清償。另於108 年5 月17日分別簽立借款①、②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①(700萬元部分)還本付息方式為⑴自108 年1 月23日起至109 年1 月23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攤還本金。⑵自109 年1月23日起至到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得提前清償及增加攤繳金額,惟如未依約履行,仍得依原貸放條件求償;變更借款②(900 萬元部分)還本付息方式為⑴自108 年2 月3 日起至109 年2 月3 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攤還本金。⑵自109 年2 月3 日起至到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繳息後固定攤還本金5 萬元,並得提前清償及增加攤繳金額,屆期全數清償,惟如未依約履行,仍得依原貸放條件求償。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09 年1 月23日起、②自109 年2 月3 日即未依前開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之約定如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673,421 元、②8,6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貸放主檔資料(繳款紀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27   │神農路17號    │農科段53、5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93.12,總面積593.│          │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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