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相 對 人 洪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6月20日│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2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7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3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8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4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9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5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10月5日│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6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11月5日│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7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8年12月5日│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8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9年1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09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9年2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10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9年3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11 │108年5月30日│80,000元 │109年4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012 │108年5月30日│59,827元 │109年5月5日 │109年10月28日 │WG0000000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