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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 原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勝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 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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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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