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勝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 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