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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聲請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勝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 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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