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9號抗 告 人 許勝凱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