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華人夫子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欣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發票日民國108年9月20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