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聲 請 人 壬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杞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到期日民國108 年1月10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