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53號聲 請 人 皇冠賓力國際有限公司即皇冠賓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堉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曾堉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