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紳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紀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8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