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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程耀樑

  • 當事人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廖晉賢即宸翔機電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晉賢即宸翔機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1,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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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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