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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交付買賣標的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571元(計算式:0000000×2/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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