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貴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茂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571元(計算式:0000000×2/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