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益鋒實業有限公司、鄭貴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571元(計算式:0000000×2/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