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