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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雪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城林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經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571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7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各1 份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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