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蔡政良
- 當事人上富實業有限公司、李幸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相 對 人 李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3 頁第4 行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原判決附表編號1 票面金額欄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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