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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號

抗告人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相對人
李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3 頁第4 行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原判決附表編號1 票面金額欄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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