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潘快、劉子健、王碩禧
- 當事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4號再 抗告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釋明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具有律師資格,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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