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號再 抗告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再抗告人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律師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