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宗濡

  • 當事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號再 抗告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再抗告人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律師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尤怡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