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周添財、曾國烈、童兆勤、林志亮、陳修偉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念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念慈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念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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