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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念慈
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王念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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