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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曾國烈、童兆勤、林志亮、陳修偉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念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念慈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念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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