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傅曼即蔡怡婷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08 年度潮簡字第4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莊淑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新台幣(下同)36萬361 元本息,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賠償被上訴人21萬361 元本息,上訴人莊淑萍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之一為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並非均在其所經營海的顏色精品旅館(下稱系爭旅館)消費使用,乃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其上訴效力應及於傅曼,爰將傅曼併列為上訴人。又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傅曼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莊淑萍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傅曼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至同年8 月8 日間,受僱於上訴人莊淑萍,在系爭旅館擔任櫃台人員,因負責處理旅客入住事宜,知悉如附表所示旅客之個人身分資料及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得以供網路購物之資料,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屏東縣○○鎮○○路00巷00○0 號2 樓租屋處,登入伊公司所屬「Pinkoi」購物網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以付費,致「Pinkoi」購物網站之合作廠商陸續出貨,而詐得商品。嗣因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發現信用卡遭盜刷,並向發卡銀行反應,經發卡銀行於伊公司後續其它請款中,扣除遭盜刷交易之款項共21萬361 元。又伊公司因本件上訴人傅曼盜刷信用卡之行為,為監控盜刷及處理訴訟案件,已支出人力及文書處理費共15萬元,合計伊公司所受損害為36萬361 元。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188 條第1 項規定,伊公司得請求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賠償36萬361 元等情,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6萬36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上訴人莊淑萍則以:上訴人傅曼之職務內容及範圍,僅限於登記旅客之姓名、電話及入住日期等基本資料,暨帶至住宿房間並交付房卡,並不包括收受旅客刷卡支付住宿費用,且上訴人傅曼係於離開旅館後,利用下班時間在其租屋處網購商品及盜刷信用卡,其盜刷信用卡並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上訴人莊淑萍自毋庸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上訴人傅曼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潮州就業中心介紹至上訴人莊淑萍處應徵,其畢業於育達商業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曾擔任滬江中學董事長之秘書及採購人員,學經歷俱佳,且其工作地點位於二樓櫃台大廳,該處裝設有3 支監視錄影器,上訴人莊淑萍可透過遠端監視系統監督其一舉一動,應認上訴人莊淑萍就選任及監督上訴人傅曼職務之執行,均已盡相當之注意,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亦毋庸與上訴人傅曼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上訴人莊淑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傅曼於原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陳稱:伊就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異議,且願意賠償等語。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1萬361 元,及上訴人傅曼自108 年4 月16日起,上訴人莊淑萍自108 年4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暨准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此提出書狀陳稱略以:原判決並無違誤之處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其上訴,已告確定)。 五、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是項規定保護之客體,係權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亦包括在內。而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係指非因法律上保護之權利或利益被侵害而發生之經濟損失,亦即其經濟上之損失係「純粹」的,並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即人身或財產損害相結合(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傅曼於106 年6 月26日至同年8 月8 日間,受僱於上訴人莊淑萍,在系爭旅館擔任櫃台人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屏東縣○○鎮○○路00巷00○0 號2 樓租屋處,登入被上訴人所屬「Pinkoi」購物網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以付費,致被上訴人所屬「Pinkoi」購物網站之合作廠商陸續出貨,而詐得商品。嗣因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發現信用卡遭盜刷,並向發卡銀行反應,經發卡銀行與被上訴人聯繫,於被上訴人後續其它請款中扣除遭盜刷之交易款項共21萬361 元。刑事部分,上訴人傅曼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13號判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刑(累犯,連同本件以外犯行共2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及拘役100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扣款通知函、營收報表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堪信為實在。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傅曼所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上訴人傅曼賠償21萬361 元,於法自屬有據。至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已無再加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之爭點為:㈠傅曼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是否為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㈡上訴人莊淑萍就上訴人傅曼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而毋庸負連帶賠償責任?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或在外形客觀與內在關聯上(與僱用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連性,為僱用人所能預見)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上訴人莊淑萍雖辯稱:上訴人傅曼之職務內容及範圍,僅限於登記住宿旅客之個人資料及帶房,旅客刷卡支付住宿費均由上訴人莊淑萍親自處理,倘上訴人莊淑萍不在,旅客就必須給付現金云云。惟上訴人莊淑萍於原審提出書狀陳稱略以:「……傅曼之職務係結帳、接待旅客……」,並到場陳稱:「她(按即傅曼)是接待旅客比較多,客人沒有付尾款時才會叫她結帳」,復於本院提出書狀,陳稱略以:「……上訴人並不爭執傅曼任職上訴人櫃台人員,負責接待旅客、結帳……」各等語。上訴人傅曼亦於本院到場陳稱:「……我有取得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的,一定有在工作上刷卡,此部分調查刷卡記錄,應該就可以清楚」等語。又經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發卡銀行函復本院,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確曾在系爭旅館消費使用(見本院卷第177-179 、195-197 、219-223 頁),上訴人莊淑萍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3 、227 頁)。參互以觀,足認上訴人傅曼之職務內容,除登記住宿旅客之個人資料及帶房外,尚包括刷卡結帳事務,上訴人莊淑萍辯稱上訴人傅曼之職務範圍不及於刷卡結帳云云,並無可採。 ⒉上訴人莊淑萍雖又辯稱:上訴人傅曼係下班後,在其租屋處網購商品及盜刷信用卡,此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云云,惟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並不以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為限,且上訴人傅曼係因上訴人莊淑萍指派其結帳,而得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資訊,上訴人莊淑萍所為指派,有助於上訴人傅曼實施侵害行為,上訴人莊淑萍對於上訴人傅曼可因此取得旅客之信用卡資訊並加以盜刷,衡情並非不能預見,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傅曼取得旅客之信用卡資訊並加以盜刷之行為,堪認係屬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所謂執行職務行為。上訴人莊淑萍主張上訴人傅曼所為,並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云云,亦無可採。 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莊淑萍辯稱:伊就上訴人傅曼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毋庸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經查,上訴人傅曼雖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潮州就業中心介紹,而向上訴人莊淑萍應徵,惟該就業中心僅係上訴人莊淑萍與上訴人傅曼間僱傭關係之媒介,上訴人莊淑萍仍應自行審核上訴人傅曼之品德操守,以決定是否錄取,自不因上訴人傅曼係上開就業中心介紹前往應徵,即認其選任已盡相當之注意。又上訴人莊淑萍雖稱其曾對上訴人傅曼為教育訓練,並告誡旅館內有監視器,切勿以身試法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何況縱使上訴人莊淑萍有此告誡行為,依其提出之監視器畫面(見本院卷第37-41 頁),僅係遠距離拍攝櫃台之一角,至多僅能觀察上訴人傅曼於拍攝畫面內之舉止,並加以錄影存檔,上訴人傅曼仍可利用監視器之死角或經手刷卡結帳之便,而為本件侵權行為,自難僅以有監視器之設置及告誡,即認上訴人莊淑萍就監督上訴人傅曼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此外,上訴人莊淑萍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選任或監督上訴人傅曼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其以對此已盡相當之注意為由,辯稱毋庸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莊淑萍與上訴人傅曼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21萬36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上訴人莊淑萍為108 年4 月10日,上訴人傅曼為108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一範圍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准上訴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編號│ 盜刷時間 │ 盜刷商品 │盜刷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盜刷金│ │ │ │ │ │ │額(單│ │ │ │ │ │ │位:元│ │ │ │ │ │ │) │ ├──┼──────┼───────────┼────────┼───┼───┤ │ 1 │106 年6 月26│美國BLUE LOLA全音域耳 │0000000000000000│林克熹│ 9,310│ │ │日下午10時35│罩式耳機(霧白)壹台。│台新銀行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6 年6 月28│Z1 SMOOTH3- Zhiyun for│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715│ │ │日下午8時3分│Smart phone &GoPro智雲│國泰世華銀行 │ │ │ │ │ │三軸穩定器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6 年6 月28│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481│ │ │日下午11時41│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國泰世華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 │ │日下午7 時4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 │ │日下午9 時24│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 年6 月29│首辦‧復古粗圓型眼鏡框│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8,838│ │ │日下午11時54│文青首選傳統七枚蝶番鉸│花旗銀行 │ │ │ │ │分 │鍊 日本頂級板材 日本手│ │ │ │ │ │ │造 日本手做 限量款 日 │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 │ │ │ │ │牌,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Square Rectangle eye │ │ │ │ │ │ │glasses frame eyewear │ │ │ │ │ │ │壹支。 │ │ │ │ │ │ ├───────────┤ ├───┤ │ │ │ │六角形復刻眼鏡 復古眼 │ │陳彥佑│ │ │ │ │鏡 傳統七枚蝶番鉸鍊 日│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 │ │ │ │ │牌 日本手造 Handmade │ │ │ │ │ │ │in Japan hexagonal │ │ │ │ │ │ │Shape eyeglasses frame│ │ │ │ │ │ │eyewear壹支。 │ │ │ │ ├──┼──────┼───────────┼────────┼───┼───│ │ 7 │106 年6 月3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326│ │ │日上午2時2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6 年6 月30│‧絕版‧圓框眼鏡 梨型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514│ │ │日上午3 時23│鏡框 傳統七枚蝶番鉸鍊 │花旗銀行 │ │ │ │ │分 │日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 │ │ │ │ │ │品牌 日本手造Handmade │ │ │ │ │ │ │in Japan Oval Round Sh│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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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106 年7 月2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 │ │日上午12時9 │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台新銀行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06 年7 月2 │日本國際眼鏡展得獎作品│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6,040│ │ │日上午12時50│威靈頓玳帽色眼鏡框 七 │台新銀行 │ │ │ │ │分 │枚蝶番鉸鍊 日本頂級板 │ │ │ │ │ │ │材 日本手造 亞洲面型設│ │ │ │ │ │ │計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Wellington Shape eyegl│ │ │ │ │ │ │asses frame eyewear 壹│ │ │ │ │ │ │支。 │ │ │ │ ├──┼──────┼───────────┼────────┼───┼───│ │ 13 │106 年7 月2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 │ │日上午9 時5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台新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4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1 時1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5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2 時28│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67│ │ │日上午3 時35│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7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8 時29│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1 時17│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9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2時2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0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35│ │ │日上午2 時21│3D立體聲藍牙耳機-極致 │花旗銀行 │ │ │ │ │分 │銀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1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7時8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2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8 時42│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3 │106年7月11日│ZI SMOOTH3-Zhiyun for │0000000000000000│宋文溪│ 9,405│ │ │下午9時35分 │Smart phone &GoPro智雲│台新銀行 │ │ │ │ │ │三軸穩定器壹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