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凃春生程耀樑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被上訴人
趙美霞

      趙黃宜蓁

      趙慶敏

      趙碧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潮州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所為108 年度潮簡字第5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萬80元,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9 年7 月3 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經10日於同年月13日發生效力),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