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 相對人
- 吳朱繐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度聲字第33號事件於109 年5月1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正本已於109 年6 月16日經抗告人本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