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洪銓成即茂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109 年1 月2 日、109 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之原告,上開事件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7 號審理。伊於上訴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利於進行攻擊防禦,自有明瞭上開事件歷次開庭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10月15日、109 年1 月2 日、109 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查聲請人乃前揭事件之原告,且已敘明聲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2 項,得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