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 告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