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武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555 元【計算式:1725.05 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100 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89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地上物現況之相關照片暨門牌號碼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