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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555 元【計算式:1725.05 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100 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89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地上物現況之相關照片暨門牌號碼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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