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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7,2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23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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