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7,2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23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