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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
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港龍峰寺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38,914 元(計算式:0000000 +( 562500×4)=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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