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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楊境碩

  • 當事人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424 元(計算式:2494116 +380308=28744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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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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